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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调整、异议、少缴税款问题明确

2017-09-04 12:1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卷烟生产企业纳税人,在调整计税价格、对计税价格有异议,以及少缴税款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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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办法”在纳税人如何调整计税价格,以及对计税价格有异议方面并未做出规定,“公告”对此进行了对接税务机关、时限等方面的细化。在追缴方面,“公告”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确定了追缴税款的计税价格的适用。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已按核定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满1年,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公告”明确了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在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满1年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卷烟计税价格。

  2.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纳税人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对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于收到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3.对少缴消费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进行追缴

  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公告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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