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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014-11-25 13:5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今后在总结试点经验加快立法的同时,还应积极征求各方意见,开诚布公地展开讨论、作情况通报、安排听证等。这一税种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相关的税法,自然十分重要,但客观地说可能还需待以一段时日,走完程序使相关的立法审批条件成熟。

法治规范原则:正租、明税、少费、加快立法

租、税、费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地租、土地税和使用费三者之间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土地和不动产税收,是国家借政治权力,依靠立法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体现。只要国家存在,不管社会制度如何,税收就必然存在,土地税也就会以各种形式存在,这是各个国家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地租则是土地所有者依据经济原则,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的一种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垄断,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就必然存在地租,这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原则。使用费与上述两者不同,它是对土地投入资金、劳务、工本之后所产生的,没有投入就不能取得收入,它完全是一种对于投入的补偿回报性质。正因为如此,应明确,税收是一种依法强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收税是政府的权利,缴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缴税,并不是因为使用了国家的各种资源或财产,需要给政府以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它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偿缴纳的。地租是一种协议之上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土地使用者使用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一部分收益,是纯粹的经济关系,是以协议的土地出让和使用关系为基础的,当协议撤销时这种关系就自然消失。使用费是对使用土地、不动产设施及其相关服务的补偿,是以自愿和购买的形式出现的,不以所有权垄断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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