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怡建:我国金融营改增面临政策抉择
2015年,我国已进入营改增的关键年。一方面改革时间紧迫,按“十二五”规划我国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营改增,要在不到1年时间内完成余下的三分之二营改增任务;另一方面任务艰巨,余下的建筑、金融、房地产和消费性服务业改革难度要远大于已完成改革的生产性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业,改革面临艰难政策抉择。
金融增值税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对核心金融业务都采取免税法。之所以对金融业增值税实行免税法首先在于理念,由于欧盟增值税是消费型增值税,是对消费征税,不属于消费的不征税,而金融服务不是消费,是投资或融资,因而不应纳入征税范围;其次,由于金融核心业务是隐性业务,隐性业务在增值计算和征收管理上都有较大的难度,不宜采取征税办法,所以就免税了;最后,即使征税可行,它的征管成本也很高,而免税是最简单的处理办法,何况免税并不意味不承担税,至少免税金融承担了进项税。
但是,欧盟国家即使免税,金融业重复征税问题和矛盾并没有解决。一方面金融企业外购产品和服务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服务下游企业也无法抵扣。
国际上对金融服务实行轻税,主要措施是对金融核心业务免征增值税,对金融出口业务实现零税率。金融的营改增,主要是解决重复征税,包括进项重复征税也包括销项重复征税,但免税法无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随着政府征税能力增强,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技术障碍在逐步得到解决,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对金融服务全面开征增值税。
金融营改增的政策选择
如果简单参照国际增值税,我国应对金融业采取免税法,但从国家财政能力,以及金融利润水平来看既不现实,也无可能,更不用说免税法下的进项抵扣,以及销项抵扣。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把增值税看成是生产经营税,而不是消费税,也就是说凡是有生产、有经营活动就要征税,从而把我国金融服务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我国实行多层次、多环节,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以,把流转税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三是一般普遍认为金融业目前是高利润行业,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税收重任;四是从实践看,金融业营业税在整个国家的税收当中占有相当重的比重,也是作为国家财政的基石。
在无法免税情况下,国家改革方案只能退一步,提出简易征税,并将其写入营改增方案。但从实践来看,我们金融业营改增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普遍实行简易征税,使营改增的改革效果无法体现。因此,我们又不得不考虑放弃简易征税,实行对金融业普遍征收一般意义上的增值税。也就是把金融和其他行业一视同仁,按营业收入计算销项税,按营业支出计算进项税。希望银行纳入整个增值税改革的链条,按照一般征税模式,获取进项税发票,开具销项税发票。但由于金融业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核算方式和其他行业都不同,而且网点分布很广,又不是由每一个金融机构独立核算,在这样一个情况下,要全面推行增值税会使一般纳税人征税方式碰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因此,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区别对待。主要思路:对于直接收费非核心业务,视同现代服务业按6%征税;对于信贷为主体的核心金融业务,按正常纳税办法征税,适用税率为11%,同时允许进项抵扣;对于同业拆借业务,经营当中有些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投资区别于一般的金融服务免税,以所得税调节;对于离岸金融业务可采取免税或零税率,与国际金融业平等竞争,以鼓励和促进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对于与产业链关联度比较小的证券等行业和业务,可以采取3%简易办法征税。
金融营改增的效果评价
金融实行营改增后效果会如何,可概括为:一是金融营改增的核心是要避免重复征税,不但形成金融的完整抵扣链,而且要形成金融服务与其他产业完整的抵扣链。所以,从这个视角考虑,金融服务要尽可能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范围。二是实行金融一般纳税人征税,不会增加金融业税收负担。从前期的改革实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试点企业来看,简易征税办法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而从产业链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要轻于简易征税办法。主要是营改增后金融业下游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消除了产业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税负。
从金融业营改增看,其难点不在于制度,而主要是征收管理。一是从可能税务影响来看,分类征税考虑了对现行税源和税负的延续,但是作为经济工具来看,差异化税率政策会影响银行的政策取向,税务选择设计增多,也增加了税务监管成本。二是银行按一般征税模式征税,虽有其可行性,但税务合规成本高,系统改造范围大,电子化处理要倒退回实物票据处理,业务效率降低,手工化程度提高。三是银行会计引入大量的会计估计,使得业务收入确认与收入获取分离,基于现金流的价税分离较难实现,而基于收入确认进行价税分离逾期收入较难处理。不管是基于现金流还是收入确认,都存在利息收入收取而本金未完全回笼的问题。从管理上看,需在维持现有财务会计体系前提下,利用金融业的信息系统优势和特点,来设计政策和管理办法,才能实行金融业的有效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