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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资源税改革路在何方

2015-01-28 13:59来源:钢之家

继2014年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出台之后,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改革的相关讨论也备受关注。目前,国内矿山的税负水平为20%~30%。随着2014年铁矿石价格的持续下跌,再加上我国铁矿资源禀赋差和相关税费负担重等因素导致铁矿石价格竞争力不强,国内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业内对铁矿石资源税改革的呼声也不绝于耳。那么,我国铁矿石资源税改革之路将如何走?

世界各国征收资源税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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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按比例征收资源税。从巴西、美国、澳大利亚等铁矿石资源丰富地区的经验来看,其资源税政策各有特点。其中,澳大利亚和巴西按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因为他们技术先进,尤其是澳大利亚的矿产品开采成本低,收益率高;美国的资源税征收权在地方,在管理使用上与环保相结合。

巴西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专款专用。巴西矿山企业的综合税费负担水平为10%~15%,矿产品进口关税税率为3%~9%,矿石多为5%,其他矿产品多为7%。财政部国际司的资料显示,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通过国家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此外,巴西资源税采用中央税,巴西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分别设置了3套税务机构,各自征收并管理划归本级政府的各项税收。各级税务机构均按税源分布与便于征管的原则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巴西矿产税由联邦政府征收,属于中央税,历年矿产税占联邦税收的0.5%左右。

美国资源税由地方政府自主选定税率,取得合理收入。美国矿产资源丰富,铁矿石、煤炭等产量均居世界前列。美国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资源税制,其税制由各州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自主选定税率。例如,目前美国已有38个州开征开采税,各州能够根据各自的情况合理开发资源,使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保持在一个理性的范围内。开采税也减少了资源的开采量,保护了环境。各州地方政府拥有的定税权和自主的税率调节功能,使得地方政府不仅可以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合理开采或者开发资源,有效地处理和利用清洁能源,而且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以更好地将资金运用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上。

澳大利亚已停止征收矿产资源租赁税。澳大利亚对矿业企业征收的资源税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企业申请勘探权、采矿权许可时向政府缴纳的许可证费,费用较低;二是特许权使用费,是在澳大利亚统一的税收体系之中,由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征收,也被称为资源税。比如,西澳大利亚州的铁矿石资源税是从价征收的,为销售收入的5%。2010年5月份,澳大利亚政府宣布,计划从2012年7月份开始,对资源开采类企业开征高达40%的资源税。吉拉德上任后将该税种转变为矿产资源租赁税(MRRT),征收范围缩小至铁矿石和煤炭项目(针对年利润超过5000万澳元的矿业公司),税率为应税利润的30%。2013年10月份,澳大利亚政府宣布计划废除矿产资源租赁税,2014年10月1日,该税种已经被正式废除。

俄罗斯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比如,俄罗斯水资源税包括4种类型,分别是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其征税收入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俄罗斯还实行中央税,2002年前,征收的水资源税有60%左右上缴国库,其他40%~50%归属地方政府;2002年后,水资源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铁矿石资源税改需要“一揽子”方案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仅限于石油、天然气、铁矿石。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征税对象扩大到六类矿产品和盐。铁矿石属于黑色金属矿原矿,征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按每吨2元~30元的标准征收。之后,我国先后对石油、天然气、煤炭进行了从量定额征收到从价比例征收的改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铁矿石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亦是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目前,铁矿石资源税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价格的变动。对于铁矿石生产企业来说,缴税只与原矿产量有关,与价格无关。“从量计征”不会考虑矿山实际盈利的情况,行情无论好坏,资源税是一样的。在铁矿石价格持续下跌的前提下,从量计征可能加重企业的税费负担,导致税费无法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灵活调节,从而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而从价征收则会形成税收与价格波动的互动,体现出税收的弹性,反映资源价格的波动。

对于政府税收来说,我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确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中,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属于中央以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税。铁矿石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体现资源税的弹性调节作用,有利于改善地方财政状况、平衡财政收支,但必须找到价格与税负的均衡点,从而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

不过,铁矿石资源税改革并非“从量”改为“从价”这么简单。从价计征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和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实施铁矿石资源税改革时,应考虑实施“一揽子”改革方案,清费立税,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溢价金、地方经济发展费、原生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出境费等正税以外的收费项目,尤其是在铁矿石价格持续下降的大背景下,需要给企业减负,放水养鱼。

另外,我国实施铁矿石资源税改革,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继续将资源税划归地方,根据各地的资源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税率,并出台相关政策保证资源税收专款专用,以提高地方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在征收方式上,可以参考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模式,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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