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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指数化

来源: 梁育从 2009-12-10
普通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的调整成为热点话题。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许多专家学者在不同场合呼吁,应该继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水平,并对其赋予了很多诸如减轻税负、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等内涵。笔者认为,应该利用当前呼吁调整起征点的有利契机,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调整起征点的长效机制,实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指数化。

  所谓指数化,又称通货膨胀调整,是指根据每年消费物价指数,对税制中一些项目,运用事先确定的固定公式,进行指数化调整,以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其课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货币金额,属于名义收入。

  由于绝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均采取了累进税制,在纳税人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受其影响,名义收入会增加,个人所处的纳税档次将会上升,从而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其结果是,尽管纳税人实际购买力没有变化,但应纳税额却在增长,实际税负有所增加,这就是所谓的“税级爬升”现象。另外,由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以名义货币额确定的,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上升降低了它们的实际价值,从而再次造成实际税负提高。这就是为什么当我国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高企时,起征点成为广大民众关注焦点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纠正措施,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税收指数化的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了长时间的滞涨状态。1973年~1980年,CPI平均每年上涨9.3%,持续的通货膨胀导致了所得税有效税率不断爬升,反过来阻碍了经济的恢复脚步,使得经济状况更加恶化。为了减缓通货膨胀对税率爬升的影响,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税收政策调整,其结果是减税政策泛滥成灾,随意性强,有时甚至自相矛盾。1981年,里根总统上台以后,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改法案,即《1981年经济复兴法案》,其中规定,从1985年起,对个人所得税的级距档次、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根据通货膨胀率,实行指数化调整。自此,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正式引入了通货膨胀调整机制。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这一制度已趋于成熟。每年,美国相关部门都会以CPI为依据,调整个人所得税中的生计费用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和税率档次的级距等相关项目,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经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指数化。每年根据CPI的变动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当然,起征点的指数化改革仅仅是一个开始,它的实行,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工资水平相差很大,如果所有的地区都实行统一的起征点,既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应综合考虑各地纳税人不同的生活水平和各地的物价状况,允许各地(建议以省为单位,不宜再往下细分)规定不同的起征点水平。

  更进一步,工资、薪金所得只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并进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等将来条件成熟时,这些改革措施逐步推进以后,指数化的内容也将更加丰富,可以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这些影响纳税人负担能力的诸多因素都纳入到指数化体系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真正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实现税制的公平与公正。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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