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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伦理初探与讨教

来源: 马奎升 2006-03-20
普通

  伦理属人文理论研究范畴,渗透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和反映了伦理精神。当前,我们正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在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税收工作也应当顺应形势,积极探索和落实和谐的税收伦理观。

  一、税收的作用包含浓重的伦理意识

  税收蕴含着伦理精神,并具有浓重的“感情”色彩。从经济意义上讲,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提高人民福利的基础和前提,是影响国家和私人物质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从法律意义上讲,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等职能的有机配合和制衡,是保证国家税收的重要手段,而这又与执法主体和纳税主体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国家作为一种存在形式,职能就是做私人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强有力的财政做后盾。从理论上讲,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途径有很多,如增发货币、收费等,但这些方法存在固有的缺陷。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将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来源的最重要途径。

  从税收的职能讲,国家通过征税和再分配税收,可以实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私人主体的贫富差距,更好地实现救济、总体平衡等国家职能;通过税收手段,参与社会再分配,对各类主体的实际收入及运行发生重大影响,影响收入和储蓄结构、资产和产业结构,影响各类资源的配置,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正是税收具有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能够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解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问题,因此,税收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之一就是保持这种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使社会和谐发展。这种职能应当是税收伦理的最高体现。

  二、治税思想的演变是伦理的产物

  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意义的利益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涉及道德伦理。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税收伦理的核心,古代社会是这样,现代市场经济下也如此。

  (一)中国古代先哲的赋税思想体现着道德伦理

  孔子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是“仁”,主张征收赋税必须“度于礼”。他认为“百姓足,君孰与足”,要求国家赋税建立在百姓富足的基础上。商鞅是重农抑商政策的创始人。他主张用赋税手段限制农民弃农经商,指出“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并在新法中规定对弃农经商者予重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民孥”:“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鞅主张“訾粟而税”,即赋税征收粮食,不收货币和其他物品。他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达到国家税收政策制度的统一,又可以保证纳税制度的公平。商鞅的赋税思想在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司马迁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认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农、工、商“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是自然分工,根本无需政府横加干预。中国早期的这些赋税思想,都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纳税者的意愿。其不断演化的治税思想,特别是中国历史“轻徭薄赋”思想的形成,更是兼顾了劳动者的愿望,体现着伦理精神。

  (二)西方学者关于税收原则的论述同样体现着伦理道德

  一般认为,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财政学创始人亚当。斯密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系统地加以阐述。他提出税收平等、确实、便利、经济四项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即一国国民应根据自己的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按照其在国家保护之下获得的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缴纳税收的额度。亚当。斯密的这种“量能负担”的平等原则,影响深远,成为后世负担能力说的理论基础。所谓确实原则,即国家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国民据以纳税的税收法令,应当是确实的,不得随意变更。这既能保证国家课税有法可依,又能保证国民纳税有章可循。所谓便利原则,即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从简。在纳税时间和地点上,尽量给纳税人提供方便;在形式上,应尽量采用货币形式,以避免纳税人因运输货物而增加额外负担。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是指在征税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征税收应尽量归入国库,使国库收入同人民缴纳的差额最小,也就是征收费用最少。现代西方学者提出的税收公平原则,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相比较,条件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纳不同的税,使税负合理。具体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同等课税。所谓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纳税人。不论是亚当。斯密的理论,还是现代西方学者的税收公平原则,都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特别是“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与“公平”

  原则,在法律层面上包含着浓重的人情味道。这种人情味道或者说人性化的纳税思想,是税收伦理的一种具体体现。

  (三)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原则体现着伦理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的资金需要,同时又兼顾需要与可能,注意征税的限度。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分配,对于纳税人应均等、合理,这一原则体现了制定的税收制度在纳税人方面是公平的,只有公平的税制才能使纳税人更好地遵守税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客观上要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否则,必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能有效地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由于税收只是各经济主体的外部约束条件,通过税收分配这种法律形式将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固定下来,既可以贯彻政府的意图,又可以不直接干预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确保各经济主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单位,从而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了必要的公平竞争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法和严格执行税法,做到公平税负,使各经济主体都平等地照章纳税,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山东省地税局开展“管理年”活动,探索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治税理念,对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税收是国家参与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之一,通过税收的合理分配,既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可以有效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

  三、诚实守信是税收伦理的重要内容

  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和伦理观念,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构建理想税收执法环境的基石。在税法既定前提下,如何保证政府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税收执法工作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税收伦理的重要内容。因为税收伦理不仅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涉及到企业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在道德方面的认知与自我约束,而且还关涉到个人在生活方式、物质消费上的道德选择。

  诚实信用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也是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法律不可能包罗所有社会现象,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而社会总是在变化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特点,该特点要求执法者在应用既定法律解决新出现的复杂社会问题时,更加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征税和纳税两个主体,其对征税和纳税主体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他要求征税主体税收执法形式合法、税收执法实质合法、税收执法具有合理性,特别是要转变执法意识。由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突出地强调了税收执法的国家意志性,税务执法主体常常以主宰者的地位凌驾于纳税主体之上,这是与现代的服务性政府的理念相违背的。潍坊市地税局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就是从努力根本上改变这种传统的管理理念。从另一方面讲,纳税主体总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而较少考虑税收执法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诚实守信就显得更加重要。对纳税主体而言,既要根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强调自身权利,更应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征税主体共同完成税收执法工作。这是法律层面下的道德要求。山东省潍坊市地税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探索施行的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有效地实现了税企双赢。

  赋税应该体现并遵循公正的原则,但如何才算公平、公正是最令税收研究专家伤脑筋的问题。由于税收主要用于公共事业,所以有人提出,不同的人应该根据他们从公共活动中所得到的“利益”大小而纳税。赞同者认为,正如人们根据自己消费私有面包的大小而支付不同的个人收入一样,把个人的税款同他对公园、公路的使用联系起来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如果遵循上述“利益原理”,那么收入在赋税体系之外的家庭和个人,恐怕就无权享用公共物品了,这在事实上又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或者说社会道德。另一种观点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人们支付税款的数量应该同他们的收入、财富或“支付能力”联系起来。根据“支付能力原理”,收入及财产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不相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款。事实上,现代税收法律的制定也基本遵循这种理论。而要共同完成国家的税收,既需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也需要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只有共同遵守这个原则,才能形成和谐税收。至于“人情税”、“关系税”及偷逃税等现象,是与诚实守信相违背的。

  四、现实社会对税务干部有新的道德要求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道德文化受到空前的冲击,税务干部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行为都呈现出新的变化。因此,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文明和伦理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一)道德文化在税收中有巨大的影响力。近年来,我国税收事业之所以会呈现跨越式的发展,其中有一种不易被察觉、但却起着巨大作用的因素,就是人的道德因素、思想因素和精神因素。

  (二)应该赋予税收道德文化新的内涵。中国的传统税收道德文化没有形成真正的流派和学说,没有象西方那样形成统一的模式与原则。从“初税亩”、“租庸调制”、“两税法”到“一条鞭法”,无论它是租、庸、调、捐还是“税”,都充满了统治阶级的残暴和平民百姓的抗争。税收作为孕育五千年文明的“血脉”,在人们的脑海中,传统文化中的税收,似乎没有任何文明而言,而抗税抗捐才是进步的、正义的。这给今天税收环境的治理带来了阻力。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明的税收环境成为征纳双方和全社会的共同愿望。

  (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税收道德体系。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竞争、民主、法治的经济,虽然能够激发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精神、创新思想和效益意识,但同时市场自身的趋利性、排他性和商品交换等价原则,容易在税收工作人员中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

  从道德整合度较高的社会环境来看,人们在道德上,对何为荣、何为辱,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是一目了然的,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假思索即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的。但也存在着受社会转型影响,个别税务干部有步入误区的可能。税务部门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保证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高能高效的道德控制机制,做到传统美德与税收工作相融合。

  一是以德治税精神。现代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尊重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潍坊地税开展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用心服务、诚心服务、精心服务,努力实现税务管理“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实际就是用行动体现以德治税精神。

  二是诚实守信的精神,古人云:“与朋友交,言而有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都体现人们在工作、生活中要有诚实守信厚朴的作风,信守诺言的态度。而税收工作中的征纳双方同样需要这样的精神。

  三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税务文化博大精深,无论是中国古代的税收思想,还是西方的治税理念,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应坚持继承与发展、批判与接受的原则,大力开展新时期税务文化建设。

  四是爱岗敬业、廉洁从税的精神。这是对税务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这种思想应 该根植在广大税务工作者之中。该根植在广大税务工作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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