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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复核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法制处 2002-08-12
普通
    审计质量是审计机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一个审计项目在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审计质量的高低体现了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达到这一要求,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复核工作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我们对部分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文书以及所附的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计复核。复核结果反映出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审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复核人员关注和改进。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方面 

  一是支持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不够。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规定,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我们在复核中发现,大多数审计项目在实施方案所列内容方面,予以支持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够完整,或者说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予以支持,特别是在对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审计评价部分尤为突出。有的审计项目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能够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而仅仅是对审计报告中所查出问题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二是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规范化不够。审计工作底稿在编制方面还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表述不适当、条理不清晰等情况。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没有审计人员签章,也没有审计组组长复核意见和相关人员的签章,使审计底稿的编制、复核责任人难以确认。 

  三是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的钩稽关系不明。大多数审计项目没有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要求,在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建立清晰的钩稽关系,相互引用时没有注明索引号,造成有的审计工作底稿印证关系不明晰,相互混淆,重复取证,以致造成查询和归档困难与不规范的状况。 

  四是引用的法律法规不规范。如有的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只对发现的问题列明定性依据,却没有列出正确处理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的问题定性、处理依据的法规是已经废止或者已经不能适用的;个别引用的法规在“法规名称、文号和具体条款”三要素上存在不齐全;有的定性依据与处理处罚的口径或者尺度在同一份报告、同一类问题中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 

  审计证据的获取方面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其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实际工作中发现普遍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证据遗漏。有的审计工作底稿描述的问题所作出的定性结论以及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缺乏相应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以致造成判断与运用上的失误。 

  二是不相关的资料作为审计证据。有的审计工作底稿将无关的审计证据放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引起不必要的歧议。有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证据罗列过多,实际上总账可以说明问题的,明细账可不必再作为审计证据。 

  三是审计证据的充足性不够。有的审计报告中涉及审计评价、审计建议中提到的内容,缺乏相应的审计证据予以佐证,造成一些报告的审计评价、审计建议泛泛而谈。有的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或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但在审计证据中却得不到体现,以致较难完整描述计算机审计的过程与结果。 

  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方面 

  一是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完整性不够。如有的审计实施方案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等方面一一细化作为审计的重点,实际结果却只能完成其中的一部分;有的审计实施结果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的审计内容不一致,造成方案要求的内容没有实施等情况。 

  二是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实现不够。有的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列明的事项,但在审计报告和所附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却没有相应的表述或记录。 

  三是未按程序及时编制补充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由于审计方案是在审计准备阶段编制的,属于事前的项目作业计划。虽然事前作了周密细致的考虑,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可能发生的各种原因,会使审计方案的某一方面或工作步骤、方法等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因此,实际工作中调整和修改审计实施方案会经常发生。但是,绝大多数审计项目往往不注意此项工作,以致造成复核阶段再作补充的情况。 

  总之,审计复核工作应当从认真做到严格程序、严格把关,提高效率、做好服务,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真正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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