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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交办审计项目风险规避

来源: 中国审计报 2005-07-04
普通

  近年来,随着审计地位的提高,地方政府交办审计事项越来越多,此类审计事项多为涉及行政诉讼、经济纠纷等引起政府领导关注而交办,多数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所形成的审计风险也越来越高。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涉及审计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多数为政府交办审计事项。如何规避此类事项的审计风险,已成为基层审计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应该加以研究和探讨。

  首先,要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公正。开展国家审计是行政执法行为,应按照实体法遵从程序法原则,首先要从执法程序角度来把握。对政府委托审计通知要仔细审查,确认审计依据合法、公正、准确;下达审计通知书和编制实施方案要按照正确的审计依据编制,并与委托审计依据保持一致。

  其次,应充分做好审前调查。审前调查除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外,还应了解被审计单位政治、经济背景,注意是否涉及经济诉讼、人事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推诿扯皮事件,避免审计机关成为被审计单位有关事项的第三者.随时了解被审计单位风险动向,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纠纷错综复杂,其目的是为纠纷寻租,我们必须及时向党政领导反映说明情况,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问题要查深查透,审计证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针对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审计技术方法,该函证的要进行函证,该延伸审计的要延伸,做到客观公正对待,不惟上,排除各种干扰,坚持把问题查深查透:打铁先要自身硬,认真编好审计日记、做好问题类工作底稿,尤其是容易引起有关当事人争议的审计事项,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且各方均认可的原始有效证据,以铁的证据来应对可能面对的复议、诉讼。

  第四,编写审计报告要做到规范严谨,努力提高报告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对政府交办审计项目更要斟酌编制,力争规范、严谨。审计组审计报告中对违反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理处罚应写明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写明具体的处罚意见和建议,并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致,以免造成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理解错误不予配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及具体责任人的,不应直接明确到人名,表述为相关责任人即可(但审计工作底稿应明确具体到人),否则会影响到具体个人的相关权利(如名誉权等)。

  第五,强化复核程序,严格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组长应对报告和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无遗漏、隐瞒现象,特别对风险疑点应高度关注;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机构应认真履行复核职责,提出相应复核意见和建议。政府交办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对焦点问题要充分研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拿准、吃透,并严格按照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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