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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 赵保卿 2006-11-01
普通

  2006年7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以“鱼塘神话”闻名证券界的蓝田股份(后改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作出了一审宣判: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判决被告生态农业赔偿83名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今,国内已有20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已经判决和调解的此类案件有14例。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让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田案是证券民事赔偿发展进程中的第一例,其影响和意义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过去两年间,与证券市场熊市、证券市场投资信心的沉寂相适应,证券民事赔偿出现了一个沉寂期,而近日蓝田股份案的判决。则是投资者维权将得到进一步完善的信号。无论证券市场多么发达与成熟,相关法律制度多么完备,都不可能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问题是如何认定这种侵权者侵权后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注册会计师而言,当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而引发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后,依据什么归责原则判定其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是处理这种民事纠纷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以“无过错,即无责任”为基本出发点的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过错归责原则应用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某一行为时,必须明白或预知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对该后果负责;二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大小同应负的责任成正比关系,即过错大则责任大,过错小则责任小。这里的过错大小概念不仅指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程度。还包括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在衡量其大小时,必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无过错的合法行为,同样可以产生损害。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即使严格遵循了审计程序和审计原则,却仍然出现审计结果不实,这便是因无过错行为需承担的一种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法律对适用对象和范围予以特别规定,将其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分开。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思路和着眼点是完全不同的。应依据哪一种归责原则认定与处理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诉讼纠纷中的民事赔偿呢?对此,业界存在着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但仍会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在这种过程合规结果有误进而卷入虚假陈述诉讼纠纷中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只起合理保证甚至有限保证责任,不是绝对保证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真实公允。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审计过程是否合乎执业规范,审计结果是在审计过程的基础上导出的,过程无问题便结果无问题。认定和归结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考虑是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与有关执业规范。可见,这种观点认定和归结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诉讼纠纷中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依据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业界还有一种与此完全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他们认为,审计准则对“程序”规定得再详细,也不可能解决在特定单位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现有审计准则由于其与社会发展、特定条件、公众意识的不适应性,不能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将审计准则和有关执业规范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及有关规范也不等于必定会导出无问题的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审计结果。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就不实部分追诉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这种观点认定和归结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诉讼纠纷中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在证券市场上,对于财务等信息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应运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责任;运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在虚假陈述中作用不甚重要或关键的机构或自然人(如上市公司的一般会计人员等)的责任;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或人员,应运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认定其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责任。

  所谓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要求原告(第三者)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需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信息公开担保责任,是对一种可能出现的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因此,在为特定信息公开行为担保时,要有一个对担保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的问题。如果事先发现信息公开文件有虚假内容,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纠正与退出信息公开活动、维持与放任信息违法行为之间作出选择。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作出合理选择,发挥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另外,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信息活动中弱势群体利益。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赔偿主张的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但注册会计师与第三者(受害人)在诉讼举证中,由于注册会计师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处于主导或优势地位,投资者只是被动地了解公开信息,第三者因专业知识限制对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难以举证。因此,为了保护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认定和归结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运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对于蓝田股份造假案中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自然涉及该所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实际上就运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抗辩和举证,旨在解除其在该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抗辩和举证的结果并不能证明其在该案件中没有过错,那也就自然不能解除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说明的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自然包括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并行不悖的,关键是要根据其行为违法性质和程度而确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案件中触犯了法律法规,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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