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应归董事会领导
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进行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中指出:“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建立内部审计主要是为了代表所有者(国家)对单位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管。所谓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实施鉴证、评价和监督。内部审计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组建集团式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规模扩大,经营范围拓展,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增多,企业的管理层次和管理跨度也不断增大,因而管理监督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这就越需要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对各管理层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更注重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从最近几年厦门国贸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所建立和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来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企业内部审计体制在这两家公司焕发了勃勃生机,为厦门市企业内部审计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一种新的尝试。
厦门国贸集团公司和厦门象屿集团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以及所属企业经营决策、财务管理进行审计。采取这种形式,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对总经理的有关经营决策进行审计,提高了企业内部审计的地位。本文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事前参加董事会的决策会议,提前介入和了解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的情况,并通过开展事前审计、事中跟踪、事后监督,来检查董事会经营决策的可行性,管理层执行决策的效益性,防止和减少企业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盲目投资、资产结构劣化等不良后果。
二、强化了审计监督时效性。
内部审计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可以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手段和工作便利,直接对企业经营者开展审查监督,可以使内审人员更好地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对企业经营情况开展全过程的监督,随时掌握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资金运作及财务管理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审计,提高了审计监督层次,强化了审计监督的时效性,避免以往已经造成了损失,再进行事后审计的“马后炮”的弊端,并真正将审计监督的结果落到实处。
三、增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
内审机构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对内审工作影响十分巨大。审计工作的关键在于其独立性的强弱、大小决定了其职能发挥的范围和效果。内审机构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审计人员可以相对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较少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审计委员会与集团公司各经营部门、财务部门实行电脑联网,这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了一种便捷、及时的审计监督条件,直接对经营过程和财务管理中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证实评价揭示违反经营管理原则,产生经营风险以及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经营行为,及时报告给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科学、及时、正确地作出决策。
四、促进内审工作向绩效审计方向发展。
内部审计归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其主要的作用是通过开展审计监督,检验企业经营决策的可行性,以及经营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取得的实际效果。因此内部审计归董事会领导,促进了内部审计工作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经营管理和绩效审计方向发展,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已取得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