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比较信息(征求意见稿)
来源:
2005-08-10
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比较信息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比较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所审计财务报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四条 比较信息包括前期对应数和比较财务报表。
前期对应数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前期金额和相关披露。
比较财务报表是指为了与本期财务报表进行比较,而列报的包括前期金额和相关披露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不构成本期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针对不同的比较信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下列差异:
(一)对于前期对应数,审计报告仅提及本期财务报表;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及列报的各期财务报表。
第六条 本准则不涉及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简要财务报表的情形。
第二章 前期对应数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前期对应数的列报和披露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注册会计师针对前期对应数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明显小于针对本期数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通常限于评价前期对应数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
(一)前期对应数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二)前期对应数与前期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第八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前期对应数的列报和披露是否符合第六条的要求,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九条 如果在实施本期审计工作时,发现前期对应数可能存在
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二节 报 告
第十条 当比较信息以前期对应数的形式列报时,注册会计师无需在审计报告中特别提及前期对应数,因为审计意见是针对包括前期对应数在内的本期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
第十一条 只有当出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期对应数。
第十二条 如果以前出具的针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分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导致对本期数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前期对应数和本期数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二)如果不导致对本期数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前期对应数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三条 如果以前出具的针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已经解决,并已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处理,针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通常不提及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
如果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述及这一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发现影响前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后事项》的要求,并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前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并已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前期对应数与更正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二)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且前期对应数未经恰当重述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说明前期对应数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前期对应数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可增加强调事项段,述及这一情况,说明前期对应数已适当披露。
第三节 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额外要求
第十五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初余额》
的要求对本期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前期对应数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免除注册会计师针对本期的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要求。
如果识别出前期对应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前期对应数。如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类型的修正审计报告。
第三章 比较财务报表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在执行前款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
(一)前期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二)前期数与以前期间列报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的要求,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初余额》
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十九条 如果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数据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二节 报 告
第二十条 当比较信息以比较财务报表的形式列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特别提及比较财务报表,因为审计意见是针对列报的各期财务报表分别发表的。
由于针对比较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适用于列报的各期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对一期或多期的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增加强调事项段,而对其余的财务报表发表不同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结合本期审计对前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如对前期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与以前已经发表的意见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意见不同的实质性原因。
第三节 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额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且前任注册会计师可能对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后任注册会计师仅需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当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且前任注册会计师未对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
(一)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类型,如果是修正的审计报告,
应当说明修正的原因;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发现影响前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建议重述前期财务报表。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同意对重述的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下,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不同意管理层重述的前期财务报表,拒绝对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中说明前任注册会计师对重述前的前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审计委托,实施了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认为重述的调整事项是恰当的,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下列段落:“我们同时审计了附注X所述的用于重述20XX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事项。我们认为,这些调整是适当的,并得到了恰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免除注册会计师针对本期的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识别出以前年度未经审计的数据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以前年度数据。如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6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比较信息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比较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所审计财务报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四条 比较信息包括前期对应数和比较财务报表。
前期对应数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前期金额和相关披露。
比较财务报表是指为了与本期财务报表进行比较,而列报的包括前期金额和相关披露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不构成本期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针对不同的比较信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下列差异:
(一)对于前期对应数,审计报告仅提及本期财务报表;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及列报的各期财务报表。
第六条 本准则不涉及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简要财务报表的情形。
第二章 前期对应数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前期对应数的列报和披露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注册会计师针对前期对应数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明显小于针对本期数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通常限于评价前期对应数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
(一)前期对应数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二)前期对应数与前期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第八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前期对应数的列报和披露是否符合第六条的要求,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九条 如果在实施本期审计工作时,发现前期对应数可能存在
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二节 报 告
第十条 当比较信息以前期对应数的形式列报时,注册会计师无需在审计报告中特别提及前期对应数,因为审计意见是针对包括前期对应数在内的本期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
第十一条 只有当出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期对应数。
第十二条 如果以前出具的针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分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导致对本期数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前期对应数和本期数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二)如果不导致对本期数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前期对应数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三条 如果以前出具的针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已经解决,并已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处理,针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通常不提及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
如果引起修正前期审计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述及这一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发现影响前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后事项》的要求,并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前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并已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前期对应数与更正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二)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且前期对应数未经恰当重述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说明前期对应数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前期对应数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可增加强调事项段,述及这一情况,说明前期对应数已适当披露。
第三节 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额外要求
第十五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初余额》
的要求对本期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前期对应数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免除注册会计师针对本期的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要求。
如果识别出前期对应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前期对应数。如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类型的修正审计报告。
第三章 比较财务报表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在执行前款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
(一)前期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二)前期数与以前期间列报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前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的要求,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初余额》
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十九条 如果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数据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二节 报 告
第二十条 当比较信息以比较财务报表的形式列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特别提及比较财务报表,因为审计意见是针对列报的各期财务报表分别发表的。
由于针对比较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适用于列报的各期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对一期或多期的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增加强调事项段,而对其余的财务报表发表不同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结合本期审计对前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如对前期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与以前已经发表的意见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意见不同的实质性原因。
第三节 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额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且前任注册会计师可能对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后任注册会计师仅需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当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且前任注册会计师未对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
(一)前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类型,如果是修正的审计报告,
应当说明修正的原因;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发现影响前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建议重述前期财务报表。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同意对重述的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下,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不同意管理层重述的前期财务报表,拒绝对前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中说明前任注册会计师对重述前的前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审计委托,实施了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认为重述的调整事项是恰当的,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下列段落:“我们同时审计了附注X所述的用于重述20XX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事项。我们认为,这些调整是适当的,并得到了恰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免除注册会计师针对本期的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识别出以前年度未经审计的数据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以前年度数据。如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出具修正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6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