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1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
二、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