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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

2011-02-10 15:55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内容摘要:广东省(深圳除外)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面采用无纸化考试模式,并且是不定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有关省直管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会〔201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粤财会〔2010〕4号)工作要求,按照《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省(深圳除外)2011年度会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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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面采用无纸化考试模式,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有关省直管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基本情况

  (一)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其中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科。

  (二)考试题型及时长。

  1.考试题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会计基础》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即计算题)。

  2.考试时长

  每科考试时长分别为90分钟,双科连考。

  (三)考试大纲。

  考试范围和命题依据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8〕9号)印发的大纲为准。

  (四)考试合格分数线。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具备免试《会计基础》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同时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

  二、考试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131号)的有关规定,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试费每科65元。

  三、考试安排

  (一)制订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及五个省直管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地”)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按照《关于推进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粤财会〔2010〕4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详细制订考试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二)时间要求。

  无纸化考试不定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确定。请各地合理制定考试时间计划,于2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以便配合省级考试中心做好试卷的组卷和分发工作。

  (三)领取试卷。

  考试题库由省级考试中心统一管理,请各地根据所制定的考试时间计划,严格按照《关于下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无纸化考试试卷领取流程的通知》(粤财会便〔2010〕40号)要求办理领卷手续。

  (四)成绩公布。

  考生考试结束进行交卷操作后,考试系统即刻显示考试成绩,公布考试结果。

  (五)考试数据报送。

  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各地将本地区上半个年度考试数据通过“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http://210.76.65.189:8080/accountData/)上报省财政厅。上报数据包括报考人数、实考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等。

  四、有关加强管理要求。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无纸化考试的责任感管理。一要保障建设资金到位,坚持以考养考、专款专用,确保软、硬件建设以及后期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等经费保障;二要保证考试场地,积极创造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的条件,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三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无纸化考试的顺利进行;四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严防试卷泄密,保证试卷安全;五要合理配置软、硬件环境,提前设置预防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断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考试环境安全、可靠;六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精心组织好考试工作,考试期间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报告将突发事件及时向省财政厅汇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2010年尚未进行试点的个别地区,必须迅速行动起来,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2011年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命题组织笔试考试,否则考试成绩将不予承认。对考试工作组织落实不到位,引起不良影响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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