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须知
注意事项
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未携带身份证件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带照片的身份证丢失证明参加考试。
二、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错误的,须在考试前到会计之家(河西区广东路67号)409室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间9:00-11:30,14:00-16:30,公休日除外。
三、报名照片不合格的考生不能打印准考证,请携带身份证、报名回执、合格的电子版照片于6月11日前到会计之家(河西区广东路67号)409室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间9:00-11:30,14:00-16:30,公休日除外。
四、考试题型及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会计基础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
请考生答题前务必认真阅读各类题型的答题要求。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提前熟悉考场行车路线,按时参加考试;考生因交通阻塞、无法停车等原因错过进场时间的,责任自负。
六、试卷提交后,考试系统自动显示考生成绩,请成绩合格考生(—类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合格;二类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同时合格)于2010年8月10日12日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点领取合格成绩单。
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确认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无误后在考生签名处签名,将随身携带的一切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关闭通讯设备,只携带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座位,未携带身份证件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二、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然后登陆考试系统,考试系统自动显示距离考试开始的倒计时间,等待考试开始时,考生须阅读倒计时页面上的考试须知。
三、考生必须对号入座,不得随意更换考试座位,因考生自行更换考试座位出现的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场内的考生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提交试卷并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后,可提前交卷退场。
五、考生应认真阅读答题要求,并按要求操作,因自己不认真阅读答题要求,造成试题无效的,责任自负。
六、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否则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七、考生只能在考点发放的草稿纸上进行计算,不能在准考证上书写字迹。
八、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不能继续坚持考试的,应停止考试,进行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生在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
十、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考试以考试系统的时间为准,考试时间到,考试系统将自动提交试卷并显示考试成绩。考生应有序退场,不得将草稿纸和笔带出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的,按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盏,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三、对参加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责令其退场:
(一)大声喧哗、擅自离开座位、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计算器、电子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三)故意输错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考点提供的笔和草稿纸的;
(六)考试时未关闭通讯工具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责令其退场,并停考二年:
(一)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协助他人抄袭的;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四)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五)采取各种手段抄录试题的;
(六)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七)以伪造、涂改有关资料获取免试资格的。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间法机关处理。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
九、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间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试座位的;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三)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抄录试题的;
(七)故意制造问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