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行纪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27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五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经批准有权经营行纪业务)受乙公司委托,为其购买某种产品。甲公司经考查后,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质量较差的该项产品交付,致使乙公司在以该产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时发生事故遭受财产损失10万元人民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B.对甲、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公司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C.乙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
D.乙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甲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第三人丙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致委托人乙损失时,应由行纪人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