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备考指导:各类企业出资额转让的比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1-15
普通
企业性质 | 出资额转让的法律规定 |
合伙企业 | (1)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
(3)有限合伙人的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有限责任公司 | (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但对特殊股东转让其股份有所限制 (1)时间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公司的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 ④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自己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2)比例限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1)合作企业一方转让合作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合作权利的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