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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难点解析:公司的法人独立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19
普通

  公司的独立性体现在3个方面:

  (1)以自己的独立名义享有民事权利。

  公司要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履约,以及参与其他的民事活动。在这一点上,法人和自然人都是一样的。比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甲,在生活中被乙打成轻微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这时候甲就应该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去要求甲承担这1000元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以自己的独立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法人也和自然人一样,我们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因纠纷起诉时,只能起诉公司,不能起诉其背后的股东,因为公司人格独立,名义独立。

  (2)独立的财产。

  公司应当有独立的财产,股东出资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公司不接受留有任何控制的出资,当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性质上不可能是所有权出资,但是也要求在合法的转移限度上,将全部的权能都转移给公司。如果说:某股东给公司出资一套房屋,但是没有变更登记,这是出资了没有呢?没有!所有权不转移等于没有出资,该股东要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3)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民事责任独立承担,股东不承担直接的责任。这是公司的“三独”中最为核心的一条:当一个人的责任不独立时,就是由别人连带承担时,其人格就已经被否认了!而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所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需要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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