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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开始施行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新规

来源: 潍坊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1-05-16
普通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事考试要求,新规定对原3号令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部分违规违纪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由原来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修改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更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新规定明确提出依据上述处理决定严肃处理。

  新规定对雷同卷作了详细规定,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雷同卷即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

  新规定还对“替考”和“被替考者”做了规定,对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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