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3-06
普通
《合同法》的无效合同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是: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时是未危害国家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