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2006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分局、各培训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广东省2006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定于6月18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欲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二、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其中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个人报名
在原有报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网上报名,即考生可直接到东莞市会计学会办理报名手续,也可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1、报名对象:不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
2、报名时间: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3月3日。
3、报名时应提供的资料:
(1)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名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与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持异地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东莞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红底彩色照片三张。
4、网上报名方法:
(1)考生登录东莞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
(2)进入“财会园地”栏目;
(3)进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线报名”;
(4)按要求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申请表”)内填写相应报名信息,并按“确认”键完成报名信息录入;
(5)进入“已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息查询并打印”栏目,输入“姓名”及“证件号”,确认无误后按“查询” 键;进入后按“打印”键打印《报名申请表》(见附件一);
《报名申请表》交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要求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6)在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3月3日期间,持打印的《报名申请表》及报名时应提供的资料到东莞市会计学会办理确认及交费手续。未办理确认缴费手续的,视为无效报名。(东莞市会计学会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四楼,联系电话:22482696.)
(二)培训机构报名:
培训机构的报名依然采用网上上报“考生报名数据资料”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4月12日。
四、考试收费
根据粤价函[2003]182号及粤价函[2003]245号规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每科50元;初级会计电算化,每科65元。
五、准考证领取
个人报考考生请于在2006年5月29日—6月2日期间到东莞市会计学会领取准考证,培训机构请于在2006年6月5日到东莞市会计学会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教材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推荐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编写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列教材。
七、学历认证
若报名点对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所提供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该考生提交通过有关省市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对其有效证书编号的学历认证查询结果,或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各代理点的学历认证书。(东莞市代理点地址: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22861696)
八、证书发放
对具备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的,发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对不具备免试条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同时合格的,发放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对《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发放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考生凭有效期内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附件:
2.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知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办
受理部门 | 1.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申请; 2.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本市户籍)或签发《暂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公安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申请; 3.属市直单位和省驻莞单位的,由市会计学会办理。 | |
申办资格 | 基本条件 |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
专业条件 | 1.不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参加《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等三门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但须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 | |
需提交的材料 |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符合规定专业学历的,提供《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同底小一寸免冠红底证件照三张。 | |
办理时间承诺 | 符合申领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即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说明 | 1.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部门,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证书。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对有疑问的会计类专业文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证书的认证证明。 |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项目内容 | 上岗注册登记 | 离岗备案登记 |
办理对象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 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
需提交的材料 | 1.注册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1.注册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说明 | 持证人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机构与原受理部门不是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时,持证人员还需同时办理调转手续。上述受理部门即变为会计从业资格调出受理部门,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为调入及注册受理部门。 | 离岗备案登记不用同时办理调转手续。 |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和变更
项目内容 | 调 转 | 变 更 | ||
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 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 |||
办理对象 | 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手续。 | 1.持证人员的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 2.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持证人员奖惩情况。 | ||
需提交的材料 | 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办理调出的材料有: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调入的材料有:1.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1.变更登记表; 2.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相关有效证明。 | |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发
办理对象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 |
需提交的材料 | 1.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 2.刊登在《东莞日报》上的遗失声明。 |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