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领取通知
参加天津市200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完全合格者,12月5日~9日,可持准考证、身份证到原报名单位领取成绩合格单;报两门考试只有一门及格的人员,该科目及格成绩将不予保留,只能参加2006年度的全科考试。因此,不发单科合格成绩单。
刚刚通过2005年度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若要报名参加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先不办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而是在网上报名后,直接持合格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会计电算化证书原件或珠算五级以上证书原件办理补报名手续(注意:免试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的考生,不必持会计电算化证书原件或珠算五级以上证书)。待报名手续完成后,再到单位所属区县财政局会计科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政策参考: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
一、从事会计工作且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从事会计工作且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向其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四)符合《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只考一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的申请人,除考试成绩合格外,还须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区、县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五、区、县财政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区、县财政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区、县财政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