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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来源: 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2004-12-15
普通

  青人考函[2004]19号

  2005 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做好我市2005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4]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共五个科目。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期为2005年6月17日至6月19日。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是:

  6月17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19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与实务

  三、报名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 报名程序

  (一)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考人员须填写《 全国 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均贴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提交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 等材料的原件交由主管单位审查报名条件。审查通过后, 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各主管部门12月22日至24 日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有关报名材料。

  已报名参加2004年注册税务师全科级别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 为 老考生,继续使用原档案号报名,以确保考生档案的唯一性。已报名参加2004年注册税务师全科级别考试但无科目合格者作为新考生报名,不必填涂档案号。

  五、报名时间

  (一)个人到各主管部门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二)各主管部门汇总结束后于2005年1月10日至12日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六、报名地点

  (一)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报名地点。

  (二)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101房间),联系电话:5730793.

  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考务费每科56元。

  八、《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试卷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九、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视报名情况确定考试地点。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部署,严格审查报考条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并在考前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

  ( 一 )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 二 )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 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满四 年。

  ( 三 )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 四 )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 五 )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 六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 规 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 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 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 税法( 一 )》、《 税法( 二 )》和《 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 税务代理实务 》和《 税收相关法律 》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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