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取得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合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04
普通

【问题】

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否则不符合规定。

正保会计网校财税问答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