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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经常不能按时完工受到罚款,这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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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以来,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合同签署后,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处理,常常困扰着纳税人。为此中国税务报就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供读者参考。

实务中,建筑施工类企业经常面临不能按时完工就需要支付罚款的问题,这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

这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问题。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存在可变对价时,须结合合同可能导致的结果来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仅有两种结果,则需要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认交易价格总额;如果合同存在多个结果,则以期望值确认交易价格总额。但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般坚持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认可此类可变对价,因此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举例来说,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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