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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如何办理?

来源: 深圳税务 2023-04-26
普通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现行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

1、内资研发机构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2、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研发费用标准:①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②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 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发生备案变更、撒回情形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撤回。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购进自用货物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税"。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x(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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