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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背书

2013-08-28 11:2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判断,2010年、2012年单选,2010年多选

背书

1.背书的种类(2010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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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押背书,是指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解释】(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2)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相关链接】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无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均应记载“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4.背书连续(2009年判断题、2010年单选题)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2012年)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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