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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014-02-27 19:20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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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二)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无效票据的情形: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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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2011、2009考),重点是:

  (1)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

  (2)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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