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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分享:视同销售

2013-06-18 15:5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税法规定了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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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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