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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支付结算概述 (下)

原创 2013-06-04
普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支付结算概述(下)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要点1】关于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要点2】关于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要点3】关于票据的可更改项目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要点4】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

(1)关于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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