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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资格《个人理财》练习:合伙企业(8.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08

银行资格《个人理财》练习题:合伙企业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B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甲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正保会计网校为帮助广大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银行从业资格试题《个人理财》供广大学员练习,希望对各位学员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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