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地役权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地役权
(一)地役权概述
1.定义: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他物权。
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称为供役地。
【示例】小学为方便做地铁,与旁边的研究院约定,学校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1万元
2.特征:
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 (1)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4)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5)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容忍义务 | 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内容或目的,只是要求对方应尽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
有期限 |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二)地役权的设定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先承包,再地役,需同意
(三)地役权的消灭
1.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2.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2012年)村民甲的承包地与村民乙的承包地相邻,甲为通行的便捷与乙约定:甲在乙的承包地上开辟一条一米宽的道路,甲为此向乙一次性支付5000元。甲通过该约定获得的权利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相邻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地役权
[答疑编号61470406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甲与乙约定可以排除B选项,因为相邻权不是约定。甲为此向乙一次性支付5000元很明显可以看出是地役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地役权是( )的物权。
A.存在于他人特定动产之上
B.具有从属性
C.具有不可分性
D.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
E.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答疑编号6147040605]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选项E: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