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评考试《经济法》复习: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创
2013-10-09
普通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程序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证 |
期限 |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
流转 | 1.流转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求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
限制 |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
【例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物权法》,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
A.30
B.30-50
C.50
D.30-70
[答疑编号614704060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