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抵押权
第四章
知识点十七: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不得抵押 |
(1)土地所有权; |
特殊条款 |
(1)城市: |
(三)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生效(不动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登记对抗(动产) |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 VS 出租
(三)抵押权的设立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物
(1)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保全抵押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抵押权次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六)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财团抵押)——财产变动,债权不变
抵押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抵押物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不确定的整体 |
登记地点 |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生效方式 |
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2.最高额抵押——财产确定,债权变动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有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面向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分析】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发生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