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概述
第四章
知识点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种类:
3.特征:
(二)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追及、物权请求
1.排他的效力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优先的效力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况: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特殊情况:如善意取得制度,无法追及。
【示例】A租给B电脑,B卖给不知情的C,C支付对价拿走电脑,C取得所有权,不得追及。B需赔偿A的损失。
4.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按对谁的物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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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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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 |
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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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
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
所有人 |
完全物权、最完整、最充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他物权 |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非所有人 |
1.限制物权:没依据和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 |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按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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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支配的价值 |
实体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 |
价值权(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 |
权利性质 |
不具有从属性,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 |
从属物权,它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
存续期间 |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
物上代位性 |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按客体的形态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
所有权的排他性 |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
他物权的排他性 |
同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
对世效力 |
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
不可侵害性 |
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