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变价和分配
原创
2013-10-17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二十二:变价和分配
(一)顺序
顺序:(1)有财产担保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社保和税款——(5)普通债权
1.有财产担保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按平均工资。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式:剩余财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
(二)特殊规定
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
管理人将其提存 |
①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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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