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和解协议的达成
原创
2013-10-17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二十: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1)直接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不分组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VS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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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
和解 |
申请人 |
直接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受理后宣告前 |
债务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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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 |
债务人/管理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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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 |
债务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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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
分组 |
不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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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债务人 |
√ |
√ |
债权人 |
有担保/无担保 |
无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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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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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成功 |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