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

首页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原创 2013-10-17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十六: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直接重整 

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转入重整 

债务人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0%出资人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注意】不包括计划的执行期间。

  (2)管理者——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

  ①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3.重整期间的效力

担保物权受限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新担保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对出资人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对管理层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总结】四受限,一可以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资产评估

报名流程

选课

评估刷题神器

报考指南

考试政策一览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