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原创
2013-10-17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十六: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直接重整 |
债务人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债权人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
转入重整 |
债务人 |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10%出资人 |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注意】不包括计划的执行期间。
(2)管理者——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
①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3.重整期间的效力
担保物权受限 |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新担保 |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取回权受限 |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对出资人的限制 |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对管理层的限制 |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总结】四受限,一可以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