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可撤销行为
原创
2013-10-17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十三: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特征:伤害所有人) |
(1)无偿转让财产的; |
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特征:便宜个别人) |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
【链接】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