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权人会议
第三章
知识点八: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性质: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监督机构
2.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注意】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 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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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以后的会议 |
召集情形 |
人民法院召集 |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
时间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分析】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直接更换。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和解、重整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2.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无论有无担保、有无出席)均有约束力。
3.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五)债权人委员会
1.必要性: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2.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人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4.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管理人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重要负担行为 |
(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