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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权人会议

原创 2013-10-17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八: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性质: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监督机构

  2.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注意】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 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 

以后的会议 

召集情形 

人民法院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时间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分析】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直接更换。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和解、重整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2.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无论有无担保、有无出席)均有约束力。

  3.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五)债权人委员会

  1.必要性: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2.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人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4.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管理人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重要负担行为 

(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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