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权申报和登记
原创
2013-10-16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六: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范围:
①基本项目:
未到期的债权 | 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 | 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可以申报,但不一定能分到 |
职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 | 不必申报 |
有担保债权 | 必须申报 |
②保证: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示例1】情形一: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2】情形二: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3】情形三: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假设清偿率30%)
③连带: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
④特殊:
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注意】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 |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