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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案件的受理

原创 2013-10-16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结果  受理送达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不受理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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