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案件的受理
原创
2013-10-16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 |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 |
债权人申请 |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 ||
结果 | 受理送达 |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申请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 ||
不受理 |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受理后驳回 |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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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公告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