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案件的管辖
原创
2013-10-16
普通
第三章
知识点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第三章
知识点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