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高级管理人员
原创
2013-10-12
普通
第二章
知识点十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章程→股东会→不可
3.竞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东会→不可
【总结】各类企业的关联交易和竞业禁止的总结
与本企业交易 | 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 |
普通合伙人 | 约定→一致同意→× | × |
有限合伙人 | 约定→√ | 约定→√ |
公司董事、高管 | 章程→股东(大)会同意→× | 股东(大)会同意→× |
【补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