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的解散
原创
2013-10-12
普通
第二章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