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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的解散

原创 2013-10-12
普通

第二章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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