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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行政许可制度

原创 2013-10-10
普通

第一章

  知识点十、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前提),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赋予(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不和创收相联系)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的情形

  

  2.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1)设定权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法律  √  X 
行政法规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1)临时性:终止;(2)非临时性:转化(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X 
省级地方规章  X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可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余文件  X  X 

  【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②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④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规定权——上位法有,详细说明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无论是否受理,都得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

  (1)书面审查: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实地核查:两人以上核查;

  (3)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

当场能决定的  当场作出 
一个主体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平级多个主体(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听证:

  (1)时间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有效期满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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