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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代理制度

原创 2013-10-10
普通

第一章

  知识点八、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以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

  (2)独立:不是机械的传达委托人已确定的内容,不同于传达消息;

  (3)与第三人:必须有三方关系人;

  (4)民事行为:代理首先是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VS委托】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代理VS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属于同一民事主体,代表人的行为视同被代表人的行为,无须特别的进行授权。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注意】间接代理的理解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见“隐名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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