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代理制度
原创
2013-10-10
普通
第一章
知识点八、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以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
(2)独立:不是机械的传达委托人已确定的内容,不同于传达消息;
(3)与第三人:必须有三方关系人;
(4)民事行为:代理首先是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VS委托】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代理VS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属于同一民事主体,代表人的行为视同被代表人的行为,无须特别的进行授权。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
法定代理 |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 |
指定代理 |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 |
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 本代理 | 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
复代理 (再代理) |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 直接代理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
间接代理 |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 |
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 |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小于2万元) | |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 单独代理 |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
共同代理 |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
【注意】间接代理的理解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 一般原因 |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
特别原因 |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见“隐名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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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2.终止的效力: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