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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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