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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28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签订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厉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4.根据《行政复议规则》,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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