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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复议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11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终止

是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规定,行政复议中止后,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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