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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2)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3)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4)标的物为特定的非消耗物。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提示:租赁合同中以下情况视为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维修义务(1)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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